舞钢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及离岗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8-22 浏览次数: 浏览

舞钢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及离岗制度

第一条 在舞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要对其政治历史、身份、专业资格以及业务能力进行人事审查和核实;

第二条 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三条 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四条 应根据人事审查结果、工作需要和国家相安全保密规定,具体确定每个涉密人员的岗位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第五条 每年进行一次政治思想、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考核,对于不合格者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或调离岗位;

第六条 要与系统中的长期或临时工作人员签定保密协议,明确其应承担的安全保密责任和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对于系统中的工作人员,在岗位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在工作过程中,应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 应重点对系统主管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法规、国家标准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安全能力;

第九条 对于员工与外部的交流和信息交换的过程,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条 对于遵守安全规定的先进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离岗员工,必须严格规范人员离岗过程,及时终止即将离职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该把自身掌握的全部工作资料完整移交舞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管理科室,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口令;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如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网络机密资料;随机赠送的服务器、网络通信设备携带的说明书、各种文字资料等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其它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对于离岗员工,必须及时取回离职员工的各种有关证件、有关笔记、钥匙、徽章等以及机构提供的软硬件设备,并办理严格的调离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离岗员工离岗后应该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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