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平台应呈现多维价值》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1-29 浏览次数: 浏览

  第一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验区名单分别于2007年和2014年公示,这些金融支农支小的平台已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各试验区依据地方经济发展、金融环境和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对信用体系进行了逐步完善,并设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金融机构开始将信用平台中的信息作为信贷风控的参考依据,其中实力较强的部分机构也尝试着将平台信息量化,并入自身的信贷审核系统,以填补风控死角。但,记者在多次走访调研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信用体系建设中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表现最突出的是,平台的作用范畴应当更广泛。

  一方面,部分被采访的金融机构表示,特定的信用平台中的信息仍只能作为央行或银行自身征信信息的补充,对信用平台的依赖度较低。究其原因,有平台信息采集的非实用性和滞后性,也有金融机构风控思维的路径依赖。信用平台的搭建不是只有人民银行和发改委这两个牵头单位就能够完成的,需要各政府部门以及部分企业的配合。在这种情况下,仅有这两个部门完成所有参与者的协调工作,必定是低效率的,而且无法保障参与者后续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因此,信用平台搭建工作最好是能够取得地方政府的全力支持,并且形成自上而下的制约作用,引导各部门配合进行数据的及时共享,同时对人民银行、发改委两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进行监督。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讲,机构过去在风控或者信贷审核环节过度依赖于征信信息,但除了对主体信用习惯的考量外,其未来收入的稳定性也决定着信贷资金是否安全,这部分信息是可以由平台中的信息侧面反映出的。因此,除了征信系统外,信用信息平台也应成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于农户、小微企业这些征信信息不完备的生产经营主体。另外,平台可以加入部分信息加工、整合的功能,提供更多样化的信息产品,也能更加方便使用者。

  另一方面,目前部分信用平台停留在“被”使用的状态,平台对于地方经济的引导作用还没有体现出来。对于信用平台来讲,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壁垒是其重要职能,但也不是其全部。信用平台在形成足够的信息体量后,可以开始为政府部门提供地区经济金融环境分析和信息决策的咨询服务;也可以尝试根据服务对象、内容,对金融机构进行评分,来衡量机构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地方转型升级的作用力。进而,政府、平台和平台的使用者之间就可以相互促进和激励,平台的职能也可以被更好地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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