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基,慈善捐赠方能行稳致远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2-27 浏览次数: 浏览

24日下午,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40个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2类激励对象和5类惩戒对象,建立了慈善捐赠红黑名单,这意味着慈善领域正式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的总体范畴。(2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慷慨捐赠、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近年来,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诺而不捐”、“多说少捐”以及受益人的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受到公众的质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此次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将社会信用管理全面纳入慈善捐赠领域,此举必将受到社会的拥护与支持。

诚信是一种基础性道德,是经济社会正常运转、人们生活正常进行的基本保障。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成员立足于社会的必要条件。而诚信缺失、不讲信用,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发展,破坏市场和社会秩序,而且损害社会公正,损害群众利益,妨碍社会文明进步。慈善事业作为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社会进步而发展。具有公益和文明属性的慈善事业,最应该讲信用,重诚信,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不断筑牢诚信这个基础。

惩戒慈善捐赠失信行为十分必要。我们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合作备忘录》里面,明确点明对五类对象进行惩戒,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乘坐飞机动车、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等消费行为,对失信主体进行限制。所以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就是因为慈善捐赠中出现失信行为,社会影响更坏。只有让失信违规者受到惩戒处罚,诚信行为也才能真正为每位公民所信仰。

惩戒慈善捐赠失信行为意在警示。对于捐赠人尤其是企业来说,在重要场合、重大事件中,公开作出捐赠的承诺,既是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也是对企业的宣传。但前提必须兑现作出的承诺。否则,就是对慈善事业的伤害,也是对企业形象的损坏。而现实生活中,一而再、再而三出现的捐赠人失信现象,某种程度上就在于惩戒乏力,出台并实施《合作备忘录》,对五类失信对象进行惩戒,目的就是督促和鞭策失信者认清慈善捐赠的实质意义,进而自觉增强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守住诚信的底线,在维护社会正常运转建设诚信社会中,学会用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牢固树立诚信的经营理念,牢记诚信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夯实信用基石,提升信用和信誉,助推社会和谐发展。

失信需要惩戒也需要激励。此次发布的《合作备忘录》里面,提到了慈善捐赠守信主体将享多重优惠。在激励对象中,不仅包括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还包括有良好捐赠记录的捐赠人,特别是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激励措施达26条之多。显然,这是全面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诚信水平之举,目的是引导全社会在慈善捐赠中守信,进而促进慈善事业不断健康发展。

慈善捐赠只有以诚信为基,方能使慈善事业行稳致远。出台并实施《合作备忘录》,是诚信建设制度化在慈善领域的重要体现,有效实施好相关各项措施,有助于督促和引导捐赠人“兑现捐赠承诺”,进而筑牢慈善事业信任之基,激发慈善事业结出更多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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