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监管的再理解》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3-27 浏览次数: 浏览

  关于信用监管一词,国家信用规划纲要出现了3次,一是在建设目标中,提及到2020年,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二是在卫计领域信用建设部分,提及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管水平;三是在互联网领域信用建设部分,提及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信用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一方面,信用监管体制是否建成是衡量信用体系建设成果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信用监管体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离不开信用信息传播、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机制的建立和机制间的协同联动。

  再梳理一下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几份重要文件,一是2014年的国家信用规划纲要,是顶层设计;二是2015年的统一信用代码,既是顶层设计,也是基础设施;三是2016年的信用联合奖惩国发33号文,是实战手册;四是2016年的政务、个人、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系列文件,是重点部署。除此之外,2015年还有两个文件虽源于改革,但和今天的要讲的信用监管有较大关联,一个是国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62号文,另外一个是国办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51号文。这两个文件既体现了政府简政放权、职能转变的改革要求,同时,提出了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目标,描绘了应用大数据政府创新服务理念和方式的愿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维良副主任在一次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也阐述了什么是信用监管。以下摘自公开报道: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能定位的重大突破。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特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有限监管,是以区别不同主体信用状况的分类监管,是瞄准违法失信风险的精准监管,同时也是多部门配合联动的协同监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监管。以下顺着信用监管的五个方面谈一下个人的理解和体会。

  信用监管是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的天然属性是管预期、管未来、管概率,这决定了信用监管更多的是服务于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在事前环节主要是出制度、出规范、出标准,通俗一点就是确定一类主体是否讲信用的参照系。事中监管的重点是记录信用数据,记录大量的信用数据为后期的信用应用提供支撑。信用监管在事后环节主要是应用信用产品,这个产品可以仅仅是原汁原味的信用数据,也可以是加工后的增值产品;应用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有像信息发布这样非常简单有效、性价比极高的应用方式,也有像实施联合奖惩这样高大上的应用方式。如此,信用监管在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形成一个逻辑闭环。

  信用监管是有限监管。有限监管既不是不管,更不是撒胡椒粉似的,啥都管,而是要把有限的监管资源配置在需要监管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对象。在实际操作中,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找出出险概率最大的那一部分,依法确定监管对象。

  信用监管是分类监管。分类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数据的实时共享,而且,这个共享不能仅局限于本行业垂直层面的,而应该是跨行业、跨领域的政府监管数据共享。有了监管数据共享这一基础,才能筛选出有效的评价数据,科学运用计分方法,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排序。

  信用监管是精准监管。国务院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法。因此,信用监管要做到像紧箍咒一样,只套孙悟空、不套猪八戒。前提要有主体的精准画像,只有做到精准画像,才能做到监管的有的放矢。这里同样也涉及到互联网、大数据和信用评价技术。

  信用监管是综合监管。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部门之间要协同联合;二是激励和惩戒要“两手”联动。监管不是目的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信用成本控制,倒逼主体加强信用管理,履行信用义务,进而营造遵守法律、遵守契约的环境、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环境,这是信用监管的根本目的。如果还是单打独斗的监管,还是只讲手段不讲目的的监管,还是只讲惩戒没有激励,或还是只有激励没有惩戒的监管,等等,那么这样的监管都不能称之为是完全的信用监管。(王宁江,高级经济师,浙江省信用办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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