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区道管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1号)精神,引导我市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经研究,制定了《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发现问题的,请及时反馈市处法规科,联系人:朱诗凌;电话:83359259;邮箱:FZYGCFGK@163.com。
各县(市)运管所、马尾区、长乐区运管所参照执行。
抄送:各县(市)运管所,马尾区、长乐区运管所,各业务科室。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7年11月29日
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试行)
为积极推进福州市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闽政〔2017〕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61号),结合我处印发的《福州市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榕运管〔2017〕243号),建立失信惩戒联动机制,特制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违反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人员。
二、失信行为类型
(一)构成经营者严重失信行为包含以下情形(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件1)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擅自进行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拒不整改的;
2.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
3.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达不到开业要求的许可条件、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4.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在安全检查中连续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或整改措施的;
6.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列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7.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动态监控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拒不整改的;
8.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拒不整改的;
9.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拒不整改的;
10.道路货运经营者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1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培训,超过培训能力擅自招生,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驾培机构许可外的教练场地从事教学活动,拒不整改的;
13.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线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仍继续使用,拒不整改的。
(二)构成道路运输驾驶员失信行为包含以下情形(法律及政策依据见附件2)
1.道路运输驾驶员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2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2.道路运输驾驶员拒绝或逃避安全监管,暴力抗法、冲卡或擅自载客出站、站外非法揽客的;
3.道路运输驾驶员擅自关闭、遮挡车辆安全监控设备的;
4.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5.道路客运驾驶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6.道路货运驾驶员在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
7.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出现两次拒载、绕道、拼客、不按表收费等重大违章,累计扣满24分的;
8.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使用假币被查实的;
9.出租汽车驾驶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联合惩戒的措施
各业务科室、四城区道管所、安监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惩戒期2年。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惩戒措施
1.准入方面的惩戒措施
(1)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禁止进入高危、涉及公共安全的行业。
(2)限制经营者经营的审慎性参考。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2.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在实施投资、运输绿色通道等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4.相关部门方面的惩戒措施
(6)进行联合惩戒的参考。各相关科室将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抄告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惩戒。
5.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
(7)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二)道路运输行业驾驶员实施惩戒措施
1.作为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重要参考。
2.列入道路运输驾驶员不适岗名单。
3.依法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失信行为认定程序
各业务科室、四城区道管所、安监科在日常监管、安全检查、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上各种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严重失信行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严重失信行为由承办部门收集相关材料并填写审查表(详见附件3)报业务科室进行审查签注审查意见,报法规科、安监科会签,报处领导审批;对驾驶员的严重失信行为由承办部门认定。
五、失信行为惩戒应用
各业务科室、四城区道管所、安监科要自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附件4、附件5格式填报汇总报法规科,法规科在收到失信行为汇总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归集,在市交通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推送“信用福州”平台。
六、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驾驶员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失信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查,确定认定有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二)信用记录有效期满,信用自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