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梁某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要求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申请执行人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
期限届满,梁某仍未履行。法院查明,执行中,梁某在执行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3套房屋。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债务。但就在评估后,梁某却将房屋转卖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又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房屋。
随后,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期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判处,宣告缓刑。
点评:本案被执行人梁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却拒不履行,并且屡次妨害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二审审理期间,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通过本案审理,打击了拒不执行行为,有力促进了案件执行,也很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