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执行人睢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罚金1万元,公司法人代表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申请人张某申请执行睢县某商贸有限公司30万元借款及利息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执行立案后,依法向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杨某报告财产,二者拒不申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外出躲避,对法院执行始终采取规避态度。2016年12月2日、2017年5月4日,睢县法院先后两次依法对杨某实施司法拘留,杨某仍不提供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拒不履行义务。
2017年10月30日,睢县人民检察院以该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人代表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该商贸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杨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