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名业主将商铺店面租赁给一家公司,结果被拖欠了141万余元租金,经西安仲裁委裁决,这家公司还是拖着不给钱。3月21日,西安市中院法官依法强制执行,突击搜查被执行人公司财务室,从保险柜里搜出大量现金。
西安仲裁委审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王女士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泾阳县高庄镇明珠家居建材商贸城B区的一间商业用房,建筑面积47.9253平方米。当天,王女士与被执行人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将这套商业用房出租给该公司,并授权其从事商业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至2023年1月。合同签订后,自第4年起,被执行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王女士支付租金,最后一次向她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5年8月,当时支付了2015年7月至12月的租金10143元。
2016年,被执行人以建材商贸城因经营困难为由,与王女士协商想将原有的8%返租点降至3%,王女士没有同意降租要求,被执行人也没有按时向她支付2016年的租金。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王女士向西安仲裁委申请仲裁。去年8月,西安仲裁委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2010年1月所签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该合同合法真实、有效,系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提出降低商铺租金的要求未能取得业主的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拖欠租金行为属于未全面依约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去年10月,西安仲裁委裁决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王女士一次性支付2016年全年房屋租赁费2万余元。
与王女士遭遇同样情况的还有38位业主,他们均以同样的方式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被拖欠的租金。这些系列案共有39件,总标的141万余元。
前不久,39名业主向西安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4日,西安市中院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该公司负责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但明确表示公司没有钱履行。
为防止被执行人私下转移财产,3月21日上午,西安市中院派出执行法官、法警前往该公司依法强制执行,突击搜查财产。在该公司财务室的保险箱中发现大量现金。经现场清点,这些现金共达68万余元。另外,法官还搜查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一张个人存折,存折余额显示为157万余元。财务室财务经理向法官承认,部分营业收入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名下,并没有入公司的账户。
西安市中院执行局执一庭审判长张锐表示,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明确表示公司没钱,可是从法院现场搜查的结果来看,情况并非如此。张锐表示:“被执行人涉嫌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法院对此会深入调查,并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